遗产纠纷官司
一个关于遗产的纠纷,希望给大家有所启发。 客户A 女士和同居伴侣B 先生都是离异的50岁左右的中年人。两人各有从之前婚姻中的子女。同居近4年。期间A女士全力资助B先生成立了B名下自己的公司,协助其经营其公司。资助B先生购买了B先生名下的房产, 包括支付了部分首付,从朋友处帮B先生借款,挑选房屋,正确到贷款,装修房屋。同居期间,B先生与A女士及家人们住在一起。 双方非常珍爱对方,到家乡面见了双方亲人,准备结婚。 两人没有拟定任何同居协议或者婚姻协议。任何一方都没有拟定遗嘱。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B先生发生严重车祸,几日后在医院去世。入院时失去清醒意识,不再具有拟定遗嘱的能力,B先生去世时仍没有遗嘱。 因为没有遗嘱,B先生没有能留下关于自己对于分配自己遗产的明确的指示—谁是受益人?比例是多少?分配方式怎样?谁是执行人? 按照安省的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没有婚姻配偶,他的子女平均分配遗产。B先生没有遗嘱,他的两个和前妻生育的子女在其遗产中有份额。 第一个孩子C是自力更生的成年人,第二个孩子D是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去世的父亲对他有孩子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