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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官司

一个关于遗产的纠纷,希望给大家有所启发。

客户A 女士和同居伴侣B 先生都是离异的50岁左右的中年人。两人各有从之前婚姻中的子女。同居近4年。期间A女士全力资助B先生成立了B名下自己的公司,协助其经营其公司。资助B先生购买了B先生名下的房产, 包括支付了部分首付,从朋友处帮B先生借款,挑选房屋,正确到贷款,装修房屋。同居期间,B先生与A女士及家人们住在一起。 双方非常珍爱对方,到家乡面见了双方亲人,准备结婚。

两人没有拟定任何同居协议或者婚姻协议。任何一方都没有拟定遗嘱。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B先生发生严重车祸,几日后在医院去世。入院时失去清醒意识,不再具有拟定遗嘱的能力,B先生去世时仍没有遗嘱。

因为没有遗嘱,B先生没有能留下关于自己对于分配自己遗产的明确的指示—谁是受益人?比例是多少?分配方式怎样?谁是执行人?

按照安省的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没有婚姻配偶,他的子女平均分配遗产。B先生没有遗嘱,他的两个和前妻生育的子女在其遗产中有份额。

第一个孩子C是自力更生的成年人,第二个孩子D是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去世的父亲对他有孩子抚养的义务, 所以遗产的分配会对第二个孩子倾斜。第二个孩子在遗产中作为DEPENDENT 由政府的律师代表他申请其在去世的父亲遗产中的更多权益。

B先生在生前对自己在家乡的年老的母亲E多有照顾,长期定期地资助母亲生活。在中国的母亲聘我们事务所,代表她作为DEPENDENT 申请她在去世的儿子遗产中的合法权益。

A女士在同居期间对B先生的房产和公司都有投资,她在遗产中可以争取TRUST CLAIM的合法权益。

B先生的遗产包括—名下的公司;人寿保险;名下房产;名下存款。

A 具有申请成为执行人的第一优先权,A 放弃了这个权利。C 尝试申请成为执行人,但因为资金不充分,法院没有批准。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授权给第三方的某银行成为执行人(从遗产中执行人收取遗产5%的服务费用)。

在经历了法院长达三年的诉讼程序,呈交和交换各自的文件证据,数万的法律费用,各方终于达成了遗产的分配方案。与之同生的代价是家庭三代人关系的无法挽回的破裂。

而如果B先生有遗嘱的话,情况将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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