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团聚移民中需要注意的条件和限制
配偶们以团聚移民的方式,被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或者“类似配偶关系的配偶”资助来到加拿大后,得到的是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类似配偶关系的配偶”指配偶双方在经济上, 社交上,居住情况上都相互交融,都对对方有严肃的承诺和委身。 这些条件或责任的有无,和申请移民时的被资助人的身份和申请项目有关。移民局为了防止虚假婚姻或者滥用配偶团聚移民这个项目,而设置了这些条件。 5年的限制 被资助的配偶在5年内不能资助自己的另一个新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团聚移民, 不论在5年里他/她是否成为了加拿大公民。 这个限制只针对以配偶方式被资助过来的配偶们。 2年的要求 如果被资助的配偶在申请移民时,和被资助人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不到2年,而且他们没有共同养育的孩子,被资助的配偶需要在得到永久居民身份的接下来的2年内,持续地与资助他/她的配偶住在同一个房屋里,各项事务都交融在一起地生活。这2年里双方可以因为工作,生意旅行或其他责任来短暂地分开。 如果他们没有这么做,而被发现的话, 被资助配偶的身份可能被取消。被发现的时间可能在这2年之中, 也可能是这2年之后。 他们资助的人的身份
当同居关系结束后 . . .
当同居关系结束后,在法律上,同居配偶与婚姻关系解体后的夫妻,在财产分配,配偶扶养,孩子抚养方面有很多不同的对待。 加拿大各省对同居关系必须持续多长时间才会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同居配偶”有所不同, 比如,在萨斯喀彻温省,同居配偶在一起生活2年以上,或育有子女,配偶关系即被法律认可。在安大略省, 同居配偶必须在一起生活3年以上, 或者有某些永久性质的联系, 比如共同育有子女,配偶关系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财产方面 在财产方面,当同居关系结束时,同居配偶通常得到他/她在关系建立之始带进来的财产或债务。财产包括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包括个人物品(比如汽车,家私或者日用品),存款,养老金,退休金,和房产。同居配偶也得到在同居期间,他/她单独购买或得到的物品。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物品,双方通常按照当时付款的比例来分配。 同样,同居配偶谁的名下有债务,谁要负责偿还。如果双方都是贷款人,银行有权向任何一方追讨债务并要求偿还。当然银行一般会选择两方中经济实力较好,更有偿还能力的一方。 谁拥有信用卡的账户,谁负责偿还所欠金额。 如果双方共同拥有企业或者生意,双方通常有权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