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婚房
家庭法里将“婚房“描述为在分居之前,一个人拥有权益并且被双方作为家庭住所的任何住所“。当夫妻婚姻解体时,配偶双方均对婚房拥有所有权和居住权,即使产权上只有配偶一方的名字。另外,未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婚房不得出售或被抵押担保。从财产分割的角度讲,婚房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婚房可以是多处
配偶也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婚房,比如一个可能是主要住所,另一个可能是度假屋。如果配偶有一个以上的婚房,在财产分割时,所有这些住房都应包括在双方的净家庭财产中,并且双方有权在离婚之后拥有所有住房。因此,如果JOHN,在与JANE结婚之前,在多伦多拥有一所房子并在湖边拥有一间小屋,而他和Jane在两处房产都有居住,那么这两处房产都是婚房,如果是的话,在离婚时两处房子都会受到房产分割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考虑只将其中一个房屋指定为婚房。为此,有必要在法庭上提交某些文件并对其进行登记。一旦一处房产被指定为婚房,那么所有其他房产将不再是婚房。在上述JOHN和JANE的情况下。
配偶双方共同指定
如果他们共同指定度假屋是婚房,那么在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只有该湖边小屋将被视为JOHN的净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而多伦多的房屋因为是JOHNA婚前就已经拥有,而不能视为婚房进行分割。指定可以随时取消。当配偶双方提出指定某一住所为婚房,并随后取消该指定时,所有其他房产将可能被视为婚房。
配偶单方面指定
安大略省法律允许某一配偶单方面提交申请指定某一特定财产作为婚房。当某一配偶单方面提交文件指定某一特定财产是婚房时,并不妨碍其他房产也被视为婚房。因此,如果JANE指定多伦多房产的文件为婚房,那么多伦多房产和湖北小屋都将被视为婚房。在这种情况下,Jane提出指定的理由是---确保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JOHN不能出售或抵押多伦多的房产。由配偶提出的指定只能由该配偶取消。如果另一方配偶希望取消该指定,则他或她可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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